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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第一案"银广夏案一审宣判 董事长判刑三年

2003年09月18日 10:43

  中新网9月18日电 宁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6日对银广夏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六名造假者受法律惩处。其中,原天津广夏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同时,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民、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检察机关人士告诉记者,依照现行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股东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应予以立案追究。《刑法》第161条规定,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追诉标准”规定,承担会计、审计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29条第3款的规定,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银广夏刑事案是在经公安机关三次侦查,检察机关两次起诉,审判机关一次延期之后,最终得以在2002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

  在得知银广夏刑事案一审判决的消息后,有律师认为,银广夏民事案有望提上议事日程。目前,在银川中院,有6起针对银广夏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等待开庭审理。此外,还有大量受损的投资者要向银广夏提起民事诉讼。但银川中院有关人士此前多次表示,在刑事案未判决之前,民事赔偿诉讼将暂缓立案、审理。(浩民)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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