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1日电2月17日,“游骑兵”与“迷彩族”这一对现实生活中的昔日好友,为了网上的一个帖子而在法庭上反目相向,与此案类似的民事诉讼案在全国各地此起彼伏。短短几年间飞速发展起来的互联网与中国5910万网民,已经用“虚拟世界”的游戏规则给中国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据北京晚报报道,即将出台的民法典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此部民法典将对网络侵权作出相应规定。
跳蚤市场一个帖子 引来数十特殊服务
今年2月17日,石景山区法院审理“游骑兵”与“迷彩族”民事侵权案。原告郝某诉称,其与刘某曾经营一家名为“游骑兵”的服装店。后来刘某离开“游骑兵”,开设了一家名为“北京迷彩一族”的服装店。2002年9月间,刘某在网上发布信息,内容为“游骑兵正式更名为北京迷彩一族,电话改为1380xxxxxxx,原电话作废。”郝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要求刘某在本人网页及各大网站上消除不实之词。
2月17日在石景山法院开审的“游骑兵”与“迷彩族”之争系因商业利益,还不能完全反映出虚拟的网络世界在普通市民之间引起的侵权之争。而此前昌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网上召妓”案,却颇有探究之处。
由于自己多年来使用的手机号码被人放到了某著名网站的“跳蚤市场”栏目上,而且该帖子内容低下粗俗,机主肖先生一纸诉状将该网站诉至法院。肖先生诉称,去年6月12日晚,他接到一个陌生女人电话,询问是否需要特殊服务,后来此类来电源源不断,事后统计共有31个。肖先生询问一名来电者因何打电话找自己,被告知是在某网站“跳蚤市场”看到的招聘信息。肖先生发现该信息内容为:“本人资金雄厚,来北京不久,心情寂寞,需要一个能整天或晚上陪我的女生,希望对方年轻,漂亮,可以带我去游北京,或去酒吧体验北京新生活的女性,价格优厚,有意者,请晚6点以后相约(手机号)。”肖先生“网上召妓”一事传开后,家人与朋友一度对其产生误解,以为平时为人诚实的肖先生背地里竟干出龌龊之事。肖先生认为某网站未尽到审查义务,且不能提供发帖人的相应资料,应承担该帖子失实的责任。
与肖先生被人“玩”了一把却连对方姓名都不知晓相比,云南媒体从业人员龙慧幸运了许多,她被侵权后至少找到了幕后“黑手”。
为方便工作,龙慧将其移动电话号码登记在单位编印的通讯录中,没想到去年“五一”长假前夕,便不断接到异性的“是否需要男友”之类的骚扰电话,本想就此关机又怕误了与好友间的联系,从而使其工作、生活及通讯受到极大影响,原本快乐的假期顿时变得烦恼无比。“五一”黄金周一结束,龙慧便向昆明市公安局信息管理监督处报案,该处立案后,经调查核实确认系龙慧的同事张浩、王东于4月30日下午3时许,在某网站上发布了一条“黄帖”:“漂亮mm找X友,电话:1398769XXXX,联系人:龙小姐。”为保全清誉,龙慧将昔日同事诉至法庭。
同为“网上召妓” 被告不同 结果相反
一个是要寻找“特殊服务”,一个是要找个“X友”,而且两人事先对此毫不知情,北京的肖先生与云南的龙慧遭遇到的“黑色幽默”是如此相似。为了给自己的清誉寻找一个说法,两人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法律这个武器。但是,所告对象的不同让他们得到了相反的结果:一个胜诉,一个败诉。
胜诉的是云南的龙慧,她状告的是发帖人。去年6月28日,龙慧以名誉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张浩与王东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影响;由王东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由二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210元及公告费200元。庭审时,王东经法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昆明市五华区北门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北门法庭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明确指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两被告利用网络发布侮辱原告,有损原告人格的虚假信息,虽然有一般开玩笑的意思,但在其主观上两被告实施了故意过错行为,客观上已造成了原告人格尊严被损害的事实,遂判决由张浩、王东在发“黄帖”的网站上公开向龙慧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消除影响;由2人共同赔偿龙慧公告费200元,由王东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诉讼费210元,由二人负担。
败诉的是北京的肖先生,他状告的是某著名网站,“网上召妓”帖子就发布在该网站的“跳蚤市场”中求职招聘栏目里。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现“召妓”帖子后,肖先生与该网站取得联系,该网站及时删除了侵权帖子,由于网站只是为网民提供发帖的平台,无法对帖子内容的真实性一一核实,因此该网站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无须承担“网上召妓”帖的侵权责任。
虚拟世界不是真空 侵权也应承担责任
对于频频由网上内容引起的侵权案,网站工作人员吴栖认为,网民向网络上载信息到该网站主机服务提供者所运营的系统或网络上进行传播,这个过程是自动的,且网络信息数量巨大,主机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无法审核,因此只能配合公安机关追查发帖人的IP地址,并在接到投诉后删除侵权帖子,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人大法学院叶林教授直指网络审查软肋,他认为网络审查制度有不足之处,这很容易让人们产生网络言论绝对自由的误解,其实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上的。有关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法规中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李远盛认为,随着网络在生活中日益普及,原本被称为虚拟空间的网上社区已经和现实密切相连。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如果有第三人知道发生在虚拟空间的名誉侵权案的被侵权人是谁,就可以认为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网络不能因为其特殊性就排斥法律对它的管辖。具体到“网上召妓”案,被侵权人的手机号公然出现在“召妓”帖子中,发帖人无疑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但是网站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是不是在删除帖子后就可以不负任何责任,法律却无明确规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以网站不是侵权主体为由驳回被侵害人的诉讼,这对被侵权人来说有失公平。
网络侵权纠纷频起 全国人大酝酿立法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止到去年底,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5910万,首次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而全球的网民数量则为6.55亿。在互联网用户飞速增长的同时,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为了对网络侵权案进行规范,全国人大已经酝酿制定民法典。去年12月底,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在侵权责任法一编中对网络侵权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现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者,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网站应承担何种责任,却只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而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草案则明确规定,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要求提供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的注册资料,网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民法典草案对网站在侵权纠纷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已有明确规定,这将有利于维护被侵权人利益。比如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网站提供侵权人的注册资料,而非以往网站只向司法机关提供。
新闻琏接:网络帖子频起侵权纠纷
去年11月19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审理了北京某大学学生吴雪诉同班同学白山网络侵犯名誉权一案。白山在搜狐网的校友录上发表大量针对吴雪的留言,吴雪认为这些留言语言龌龊,不堪入目,侮辱了她的人格,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权。去年8月26日,丰台法院受理了一对在网络上相识相恋最后结婚的“网络冤家”侵权案。38岁的长江和28岁的小霞通过一个叫“恋爱俱乐部”的网站坠入情网并结婚。他们的孩子出生两个月后,两个人的感情越来越恶化,最终长江提出离婚。觉得委屈的小霞在“新浪网”上制作网页,上面照片为他们不满周岁的孩子手举“我的爸爸不是人”的大幅挂牌。长江为此丢了工作,气愤难平,遂把小霞诉至法院。(杨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