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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微调生育政策 取消“二胎”间隔四年限制

2003年10月10日 07:02

  中新社上海十月九日电(记者许晓青)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备受海内外关注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草案涉及对一九九0年版的《计生条例》中生育政策进行微调,包括“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可生育第二胎等内容。

  有关专家在解释草案时指出,新条例的最大亮点在于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两个概念相联系,而非以往只强调计划生育,条例突出保障公民基本生育权的主旨,以人为本解决部分生育政策中的操作性问题。

  据悉,新草案的微调内容主要集中在取消原条例中限制二次生育必须间隔四年时间的内容,明文规定公民有权确定自己何时生育,同时条例增加人口出生预报制度,方便公民合理避让生育高峰。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这些微调措施均是本着公民生育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而拟订的。

  有关负责人还透露,此番审议仅为新条例草案的一审,年内还将进行二审和三审,广泛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使条例更加人性化。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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