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迹象表明中国正加紧政务公共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

2003年09月02日 10:22

  中新网9月2日电 有迹象显示,中国民众的知情权正获得越来越多的重视,政务公共信息公开在中国渐成趋势,且将走上法律化、制度化之路。

  香港大公报今日刊出来自深圳的消息称,中国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日前起草完毕,估计年底便可实施。

  六月份以来,北京、上海、河南、深圳等地纷纷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深圳市委办公厅昨日转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各级部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除涉及国家安全和机要、保密的内容外,凡公务活动必须自觉接受采访。

  中国内地的法制日报年初曾发表文章,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公共信息公开的潮流与法制化问题。文章认为,信息公开的立法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确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对于违反公开义务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是设置实施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这当中重要的环节是调动信息公开最直接、最主要的受益人——公民的监督积极性,信息公开的法律应当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信息公开的请求权,以及为落实这一请求权而必需的诉权——即对不履行法定公开义务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该报还曾发表评论称,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必须加快步伐。评论指出,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公开,也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公民不仅是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因其职权而掌握、占有大量信息的政府,则无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在这次非典事件中,政府定时向社会发布各地疫情信息,及时公布减免税费等临时政策,积极引导舆论,形成了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较早前也曾发表文章指出,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并建议尽早制定中国《信息公开法》。文章说,民主的发展过程,就是人权不断得到扩大的过程。这已经成为当代民主发展的一个共同现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当代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主要目的。中国从1980年代开始启动信息公开化的进程。文章说,以这次“非典”信息公开为契机,尽早制定中国《信息公开法》,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中国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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