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
中新网分类新闻查询>>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大观>>社会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防治“性骚扰”知易行难 法律作用显得力不从心

2003年07月14日 13:38

  中新网7月14日电 最近,几例“性骚扰”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关于“性骚扰”立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刚性的法律如何界定“性骚扰”这样一个柔性的问题?举证责任的设置能否突破“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遍原则?法律规范在多大程度上能解决这个与道德密切相关的社会问题?检察日报今天报道称,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学专家。相对于媒体的热炒,法学界的声音却是冷静和理智的——

  “性骚扰”这一用语最早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流行。“性骚扰”问题的突显与工业时代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使人与人的距离缩短、冲突增多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国际劳工组织曾调查了23个工业化国家,有15%至30%的女雇员称其经常受到性骚扰,6%至8%的女雇员因此被迫更换工作。性骚扰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还可引起生理伤害和疾病。这一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引起世界各国关注,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把“使青年妇女不受性骚扰”列为主要目标之一。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要求,所有加入这个宣言的成员国都要在本国范围内,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措施去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包括性骚扰行为,中国政府也加入了这个宣言。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并在法律的适用中进一步发展了反对性骚扰所取得的成果。美国将性骚扰写入法律是1964年的《人权法案》,并在美国公平雇佣机会委员会的法律文件中给予了明确界定,作为对《人权法案》中性别歧视的一个形式体现:“出于性需求而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行动、性要求,或其他语言上、身体上的性行为,如果在屈服或拒绝之后明确、不明确地影响一个个体雇员的工作表现或形成一个令其讨厌的工作环境,即构成性骚扰。”

  目前在中国,“性骚扰”还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仅仅只是描述了一种与性别尊严相关的社会现象。性骚扰其表现往往是违背妇女意志,以言语或动作对妇女进行调戏、挑逗、侮辱或猥亵的情形。从理论上讲,男性也会受到性骚扰,但因现实中绝大多数的性骚扰都发生在女性身上,所以一般意义上的性骚扰也是特指女性而言。如何界定“性骚扰”的范围和程度,法律面临很多难题,如讲荤话、发黄色短信或做几次下流动作算不算“性骚扰”?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进行挑逗或搂抱,是否属于“性骚扰”?医生借看病之名,对病人进行过分的触摸,也是“性骚扰”吗?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同时,如何保护社会的公共交往空间和秩序,法律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中国法学界目前关于“性骚扰”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比较通俗的一种说法是:“性骚扰”是指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用一切与性有关的方式去挑逗、侮辱和侵犯他人的性权利,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性骚扰的行为是多样的,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口头性骚扰;二是行为性骚扰;三是环境性骚扰。当然,何为“性骚扰”也是因人而异,同样的行为,对思想和行为开放的女性可能不是“骚扰”,而对一位保守的女性却可能构成“骚扰”。所以在“性骚扰”的界定上,法律上一定要有一个严谨的限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尹田认为,立法应该是一个理性和审慎的过程不能靠一时的情绪和冲动,任何一种社会现象上升到立法层面还要经过很多调查考证。对于性骚扰,在中国还没有相应、充分的理论研究,而且现实中也没有大量的司法案例进行总结。最主要的是,对它的界定很难,一旦要立法,既要考虑到符合人性、人道,又要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比如求爱权等。如果一个正当的行为自由也会导致法律后果,那将影响到自我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正常运转。

  “性骚扰”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举证。因为性骚扰发生的场合一般比较隐蔽,而损害也主要是精神上的,很难留下证据,再加上一些人的观念难以转变,给受害者制造的心理压力也为取证设置了一个无形的门槛。所以很多“性骚扰”案都是因为证据问题而败诉,也有很多“性骚扰”的受害者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而选择沉默和隐忍。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相当多的职业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30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最为“深受其害”。性骚扰中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从全国妇联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妇女受到的性骚扰正呈上升趋势,而且形式也日益增多。但是,真正因为“性骚扰”投诉或提起诉讼的却很少很少。来自浙江省妇联的调查结果颇能说明问题:一个拥有2291万女性的大省,去年性骚扰投诉竟为零。

  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在,法官在审理“性骚扰”案件时也适用了这条原则。但针对“性骚扰”案的特殊性,有人提出,对“性骚扰”案可以实行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全国妇女联合会巡视员徐维华在接受采访时也说,关于性骚扰案件的举证将是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中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一方也应该有责任举证。《妇女权益保障法》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则认为,对于“性骚扰”能否规定为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慎重,需要在深入研究大量判例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思考和探讨,并不能轻易突破“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遍原则。

  如何防治“性骚扰”如今成了一个世界性难题,因为性骚扰介于违法行为和道德缺失之间,很难界定其法理上惩罚的切入点和执法尺度。从较早对“性骚扰”进行立法的国家的司法实践看,真正成功的案例也是极少的。马忆南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法学界还需要对“性骚扰”进行大量深入的研究,目前还没有一套成熟的理论和实践来支撑立法,所以“性骚扰”的立法将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马忆南教授强调,即使立法,法律对防治“性骚扰”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其运行成本太昂贵,诉讼过程也是极艰辛的。相比较而言,我们倒是更应该关注一种健康道德观念的培养,倡导全社会对人格和性别的尊重。(尚晓宇)

 
编辑:宋方灿

相关报道:“性骚扰”:女星苦不堪言 男星也难逃脱(图) (2003-07-14 11:13:41)
          怕犯法不敢与异性交往 性骚扰立法引发社交恐怖? (2003-07-07 16:47:25)
          7成女性曾遭性骚扰? 专家担心立法造成社交恐怖 (2003-07-07 08:00:50)
          京城“首例性骚扰”:告与被告都有话要说(图) (2003-06-19 08:38:00)
          给性骚扰立法女人赞成男人反对 最大难题在证据 (2003-06-17 10:30:50)
          性骚扰立法工作正式启动 实施者也负举证责任 (2003-06-16 07:16:56)
          性骚扰立法正式启动 致精神损害将考虑巨额经济赔偿 (2003-06-15 08:15:46)
          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武汉女教师告赢上司 (2003-06-10 14:48:14)
          京城首例性骚扰案开审 调查:71%女性遭性骚扰 (2003-06-03 17:06:23)

  打印稿件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