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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全国人大5年立法规划10月出台 指导思想解读

2003年07月04日 09:53

  中新网7月4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将于今年10月印发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瞭望》刊登文章,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进行了解读,指出规划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6月23日,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的列席人员,看到了印发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2003年立法计划。这一计划共列出年内将要审议的13件法律草案,以及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30件法律草案。

  负责协调起草立法计划和规划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秘书组组长王培英,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就制定这一计划的指导思想、与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衔接、安排审议法律草案的先后顺序,以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的进展情况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解释。

  年度计划注意与立法规划相衔接

  王培英告诉记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度的43件立法项目中,有6件是上届已经审议过,但是还未通过的法律草案。即居民身份证法、港口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提交常委会审议。另外,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监督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民法等三个法律草案,根据法律委员会的建议,拟对监督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作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再确定何时安排审议。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已经列入计划,拟先提请审议。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的法律草案中,有两件法律草案被终止审议,一件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另一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草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一件法律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如果在两年之内没有再次提请审议,这件法律草案的审议就终止了。如要再次审议,必须由有权提请审议的机关再次提请,才能启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于2002年10月由常委会决定终止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目前列入2003年度立法计划。

  审议法律草案的顺序视实际情况和法律起草情况而定

  王培英指出,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草案,分为一类和二类。列入第一类的是条件较为成熟,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草案,其中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草案由国务院起草并提请审议,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发展变化的需要。电子签名法和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也是由国务院起草和提请审议,前者主要是为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后者则主要是为履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对外贸易秩序。

  列入第二类的30件则属于需抓紧研究起草、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其中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起草的7件。由财经委起草并拟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由教科文卫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并提请审议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由农业与农村委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都已经拟出草稿。由环资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并提请审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正在起草。由农业与农村委牵头起草的另外一件法律,即畜牧法草案,已经拟出初步的立法框架。由法工委起草的物权法和行政强制法,都已经拟出草稿。

  由国务院起草并提请审议而列入计划第二类的有19件,其中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争取今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并提请审议的检察官等级条例,已经拟出初稿。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提请审议的有法官等级条例,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有关民事强制执行方面的立法,都已经拟出初稿。

  王培英指出,在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中,法律草案提请审议的先后顺序,是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法律的起草情况提出来的。立法计划的制定贯彻民主立法原则,是建立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的。比如列入2003年立法计划第二类立法项目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就是听取了社会各方面包括大量人大代表的意见,有些代表还专门来信建议修改这部法律,其中有香港的人大代表。

  五年立法规划将于今年10月出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工作之初,吴邦国委员长根据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总体目标,提出本届人大立法工作要“实现一个目标,突出一个重点”。“一个目标”是,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准和基本指标是,第一,涵盖各方面的法律部门,即七个法律部门要齐全,这一点已经做到了;第二是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比较齐备,做到有法可依;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相互配套。

  为了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不能在这个法律体系之外,再搞其他的“小而全”的法律体系,不在每个执法部门内搞各自的所谓“母法”和“子法”,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不搞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一成不变的。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起步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整个国家还处在改革、转型的时期,各地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还不平衡。因此,法律体系要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处理好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阶段性的关系。即使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也还要根据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围绕这一目标和重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刚刚结束,即开始了五年立法规划的研究和起草工作。王培英介绍说,制定好五年立法规划,是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工作环节。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一是突出重点,把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因此,五年立法规划准备只列重点立法项目。所谓基本的,主要是指那些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支架作用、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所谓急需的,主要是指那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的法律;所谓成熟的,主要指那些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客观环境和立法条件比较具备的法律,这就要求我们从国情出发,从工作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实际需要和情况,抓住重点进行立法。

  二是五年立法规划应当是预期的、滚动的、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有些立法项目虽然没有列入立法规划,但如果确有需要,立法条件也确实成熟了,可以在年度计划中再列进去,规划本身也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加以调整。

  三是有些法律虽然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不可缺少的,但近期的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可以由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先用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行政管理措施,等将来条件成熟了再制定法律。至于一些区域性的问题,可以由地方人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去加以规范。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将于今年10月印发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4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经向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以及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发出通知,请他们提出立法建议。现在各单位已经将立法建议报送完毕。据常委会秘书处秘书组统计,大约有130多件。今后3个月内,将召开若干次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部门、各地方的意见,听取包括法学专家学者在内各方面的意见,制定好立法规划。

  王培英告诉记者,根据各方面意见,初步统计,迄今已经审议通过的法律中,大约有150件法律是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要基本形成这一体系,还需新制定30至40件。根据各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其中需要新制定的法律,有民法商法类中的物权法、商事登记法、侵权责任法、不动产登记法等;行政法类中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收费法、公务员法等;经济法类中,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需要制定反垄断法、反补贴法、反倾销法,为解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问题,需要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另外还有外汇管理法,税法、破产法等。

  社会法类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法律部门。在社会保障类立法中,要制定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等。

  除制定新的法律外,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将会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合伙企业法、义务教育法、预算法、审计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是需要修订的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

  新闻资料: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的做法是怎么来的

  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的做法,是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的。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换届后,依据宪法,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随即开始了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的工作,并于1994年1月正式制定出来。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为目标,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包括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基础产业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规划共列有152件立法项目,分为两类。“类”的提法,也是从八届全国人大开始的。第一类,是本届任期内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第二类,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急需,要加紧研究,条件成熟时进行审议的。当时列出的152件立法项目中,列入第一类的就有115件,第二类有37件。

  九届全国人大在前几届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就提出:为实现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立法工作要做到年度有计划,五年有规划,长远有纲要。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于1998年底制定出来,在总结往届经验的基础上,立法规划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共列出了89件立法项目,其中一类63件,二类26件。经过五年的努力,完成了“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构成这一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中支柱性的法律,大部分制定出来。

  据初步统计,到十届全国人大开始工作的时候,历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441件。(庄会宁)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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