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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站内可“来去自由”

2003年06月25日 07:20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四日电(记者 张希敏)中国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张世峰表示,即将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生活无着的社会流浪乞讨人员可自愿提出救助申请,在救助站内保障其人身自由。

  张世峰二十四日在此间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上述表示。

  张世峰说,在新的制度下,生活无着的社会流浪乞讨人员可以提出申请,经证实后救助站应立即进行救助。这种申请是自愿的,不能勉强。同时受助对象在救助站内的人身自由是有保障的,离站是自由的救助站不能限制。

  张世峰说,救助站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是施舍,更不是恩赐,得到救助是他们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时社会救助是政府职责,经费应由政府负担,不应向受助人员收取经费。

  他指出,新的救助制度是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它只是解决流浪乞讨人员临时的生活困难,应该有时间限制。临时性的原则避免了一些人不劳而获。

  对于受助对象的范围,张世峰指出,这些人应该是在城市中因生活无着而流浪乞讨的人员,不应包括以流浪乞讨作为生活方式,甚至作为其生财之道者。

  张世峰透露,民政部正在探索建立对救助工作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除民政系统强化监督外,受救助人员也可对救助站进行监督,对于救助站不履行职责的情况,要建立便捷的监督方式,使受助对象可直接向救助站当地主管民政部门据报,如果属实必须进行处理。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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