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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新办法 未成年人量刑参考“日常表现”

2002年12月16日 07:51

  中新网12月16日电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日前在全国首家出台《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采纳了该院委托的社会调查员的报告内容,根据涉案未成年人平时的表现,来决定量刑。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案件也层出不穷。但经有关部门认真调研,其中日常表现正常,因为心理和生理成长不成熟,受人蛊惑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的,占将近一半。为了更好地挽救这些失足少年,促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提高这些案件审判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合肥市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制定了这一新的实施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的具体实施方式为: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的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在法庭宣读,供法院量刑时参考。法院对社会调查员的具体要求是:坚持公正、中立的原则,客观、全面地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分析失足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实事求是地撰写包括未成年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在校(或就业)表现、社会交往、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及对自身行为的思想认识等内容在内的详细的调查报告。社会调查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与该《办法》同时出台的还有法院与团组织联合制定的《未成年罪犯回访、考察制度》。它一改过去法院对案件“一判了之”的传统做法,由合肥市两级法院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负责,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法院判处管制、拘役、缓刑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三个月考察一次,关注其就业、就学、工作及家庭关系、改造表现等。近日,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负责人之一、团合肥市委权益部部长张权已率领有关成员对被判缓刑的小张进行了回访考察,并为他送去了经过精心挑选的书籍。小张当场流下了热泪,表示将好好学习,认真改造,以回报社会。

  有关专家指出,合肥市出台这一《办法》,改变了法院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挽救工作中长期以来单兵作战的局面,通过共青团等组织的协助,缓解了法院人员有限的压力,实现了社会在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工作中的联动。社会调查员介入刑事诉讼,也体现了司法的民主精神,在刑事审判和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了共同推动司法进步的桥梁。

  据了解,目前已有3名来自学校、团组织和司法机构的社会调查员被正式选定。(黄勇)


 
编辑:宋方灿

相关报道:高检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一般由女检察人员承办 (2002-04-30 1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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