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5日电 最近在北京发生了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公安机关首次主动介入的一起重婚案。但法学专家就此指出,新《婚姻法》与《刑法》出现了立法上的矛盾。
在遭到已婚并有两个孩子的36岁男友李军的强行性行为后,四川巴州人、23岁的姑娘张静与李军(均为化名)从3月份开始在北京同居。张静4月份发现自己怀孕后想让李军陪她去医院,而李军却以各种理由推辞。两个多月后,在邻居大嫂陪同下,张静才做了人流手术。更让她气愤的是,为了能提高工资,李军竟让她陪他的老板过夜。意识到自己被李军玩弄的张静于11月15日以强奸为由报警。北京通州警方遂对李军是否构成强奸罪展开调查,但在11月19日,警方却以涉嫌重婚将张静和李军刑事拘留。
《北京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尹志强。尹指出,新《婚姻法》第45条规定,受害人可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所以,重婚应该是“不告不理”,公安机关是不能主动介入的,除非该重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当事人应有一定线索(取证重婚证据),否则公安机关无从插手。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室主任韩玉胜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根据《刑法》规定,重婚应属于公诉案件,不是“不告不理”。《刑法》中对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有明文规定,如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等明确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告不理”,但是如果情节恶劣的则不属于自诉的范围。
韩玉胜认为,对于重婚,新《婚姻法》规定是“不告不理”,而《刑法》规定的却相反,这是立法上的矛盾。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博导赵合俊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但对于“以夫妻名义公开的程度”,司法解释还没有涉及这么具体,所以,有多少人知道才算公开,有多少人知道才能构成重婚的标准,现在还存有争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要以持续稳定的生活为标准。但赵合俊指出,究竟共同居住多长时间可视为“持续、稳定”,双方当事人多次变换住所是否就不是“稳定”等等,立法上仍有许多空白点。(侯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