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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粉丝博主的短视频被抄袭?我们应如何保护原创者

千万粉丝博主的短视频被抄袭?我们应如何保护原创者

2021年01月30日 13:58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月30日电(记者 宋宇晟)一位有着上千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房琪”近日登上热搜。起因是她指控另一位短视频博主与她的多个作品存在“雷同”现象。

  随后,关于短视频“抄袭”的话题引发网友讨论。相关短视频究竟是否侵权?我们又应该如何判断是谁侵权了谁?

房琪视频截图
房琪视频截图

  短视频也能“抄袭”?

  “大家好,我是房琪。从2019年到2021年,我被一名拥有四百七十多万粉丝的博主,内容雷同了两年多。在我发出了质疑之后,这名博主说是我抄袭她。”

  1月24日晚,博主房琪在自己的账号发布了这样一条视频。她说道,“作为创作者,今天我不得不发声。”

  这条微博发出后,引起网友广泛讨论,相关话题也被送上热搜。

  从其中呈现的内容看,两个账号发布作品相似或雷同的部分涉及选题、发布文案、视频脚本、拍摄机位等元素。

  不过,记者也注意到,涉事双方对于近似、雷同,甚至是“抄袭”的内容,持不同说法。

李晓萱回应视频截图
李晓萱回应视频截图

  被指“抄袭”的短视频博主“李晓萱”日前发布视频回应称,其中的两条短视频“不存在任何抄袭借鉴”。不过她也承认,一些视频的个别语句确有雷同情况,并将删除相关视频。

  而短视频平台方给中新网记者的答复是:经初步评估,相关视频没有达到侵权的程度,但确实存在个别台词雷同和选题撞车的情况。

网友在刷短视频。视频截图
网友在刷短视频。视频截图

  如何认定侵权?

  面对各方不同的说法,大家心里大概都有这样一个疑惑:什么样的短视频会被认定为侵权?

  事实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就曾公布一批涉短视频著作权典型案例。

  其受理的相关领域案件主要包括这样几种侵权类型:一是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提供到网络上进行传播;二是利用他人作品通过表演等方式制作短视频;三是利用他人制作完成的视频或作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短视频提供到网络进行传播。

  就此次引起网友讨论的相关短视频作品来看,北京市律协著作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韵,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视频虽然短,但如果是仿照其他视频进行再次拍摄,是有可能构成侵权的。

  至于如何确定是否侵权,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王韵告诉记者,“如果整个故事完全一样,就有可能认定为抄袭;但如果只是个别台词、片段相同的话,很难说该短视频构成抄袭。这需要看两个作品的相似程度有多少。”

房琪视频截图
房琪视频截图

  认定短视频侵权难在哪?

  如果抛开具体案例,记者发现,短视频侵权并非孤例。

  随着短视频平台风靡,很多人渐渐有了这样的感觉:“这个段子我怎么好像之前刷到过?”

  这还真不是错觉。

  去年11月,第三方版权服务机构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就显示,该机构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侵权短视频。其中,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非独家作者被侵权率为65.7%。

  记者同时了解到,仅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2020年就下架了64万余条知识产权侵权内容,其中打击治理下线侵权内容29万余条。

  但认定短视频侵权并不简单。

  “由于著作权本身是一种基于个性化创作产生的权利,构成短视频的画面、文字、音乐等都千变万化、不尽相同,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用‘接触+实质相似’标准进行判断。”12426版权监测中心主任、冠勇科技创始人吴冠勇告诉中新网记者,从技术上看,这些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而在法律领域,《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上规定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法律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王韵坦言,一条短视频是否构成抄袭、侵权,判断起来比较复杂。“需要区分思想与表达,判断哪些是属于权利方的独创性表达。”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在互联网环境中,原创作品被侵权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内容分散,侵权范围广,而权利人自我维权能力弱、侵权线索定位难、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高。这些都限制了权利人的维权意愿,给原创保护带来了更多挑战。

某短视频平台网友评论截图
某短视频平台网友评论截图

  如何保护短视频原创者?

  记者了解到,鉴于一些短视频是参考还是抄袭,难以形成共识,有平台设置了两个层次的规则。

  具体而言,对于确实侵权的账号,平台会视其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其措施包括:降低推荐权重、下架侵权视频,封禁账号等;而针对一些原创度不高、但可能也不构成侵权的作品,在推荐机制上予以限制,以鼓励原创。

  同时,短视频领域绝非法外之地。

  在既往司法实践中,短视频已被视作“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加以保护。

  2020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其中根据具体情况给出了“短视频”的基本赔偿标准和酌加标准。

  此外,将于今年6月起施行的新《著作权法》中,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也将被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可预见的是,随着大家对短视频领域愈发重视,原创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保护。(完)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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