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自由还是侵权行为?AI生成内容乱象调查

分享到:

创作自由还是侵权行为?AI生成内容乱象调查

2025年04月26日 08:12 来源:法治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分享到:

  AI“魔改”:创作自由还是侵权行为?

  记者调查AI生成内容乱象

  今天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数字变革中的知识产权”遇上生成式AI的狂飙突进,一场关于创作与版权的“攻防战”打响——从“林黛玉倒拔垂杨柳”的荒诞二创,到两小时写歌赚数万元的“AI神曲”,技术正在改写规则,而法律也在追赶答案。

  争议的本质是技术与法律的角力。AI“学习”版权作品算不算复制?模仿曲风是“偷师”还是创新?风格属于思想自由还是表达剽窃?平台、开发者与用户的责任如何分割?这些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法治经纬版聚焦AI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对话专家与创作者,寻找依法治理的路径。敬请关注。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殷增梓

  “林黛玉倒拔垂杨柳”“孙悟空大战诸葛亮”……这不是新版《红楼梦》和《西游记》,而是AI技术“魔改”下的经典名著。近日,一段“赛文奥特曼版诸葛亮”短视频在社交平台爆火,网友调侃:“AI把经典玩坏了!”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多元化的艺术重构形式被催生,从影视二次创作、AI歌手翻唱到绘画风格模仿,AI生成内容(AIGC)在拓宽创作边界的同时,也让“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定愈发模糊。

  普通用户仅需输入指令即可生成绘画、音乐甚至视频作品,但随之而来的版权纠纷却频频引发争议——AI生成内容的法律责任究竟如何划分?《法治日报》记者对此展开采访。

  AI“魔改”层出不穷

  从《泰坦尼克号》的经典镜头,到《让子弹飞》的“敢杀我的马”;从周润发的美元点烟,到张敏的回眸一笑,没有什么照片是不能“吉卜力化”的。

  吉卜力风格,是指日本吉卜力动画工作室(由宫崎骏等人创办)的艺术风格,具有手绘动画、色彩柔和等特点。

  “吉卜力化”在社交平台刷屏背后,OpenAI的GPT-4o模型“立大功”,用户只需借助图像生成功能便可生成吉卜力风格的照片。

  比如,有网友借助OpenAI最新推出的GPT-4o多模态模型,将经典宫斗剧《甄嬛传》进行吉卜力风格转换,生成的动画版视频上线。人物方面,GPT-4o对甄嬛、皇后、叶澜依等角色进行了风格化处理,在保留原特征的同时,放大了二次元审美元素——面部轮廓更柔和、眼睛更大且更具神采。

  因为该模型能够“精准还原”吉卜力工作室的独特风格,引发了关于OpenAI是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吉卜力作品进行训练的质疑。

  有业内人士解释,AI模型能够生成吉卜力风格的图片,和模型前期的训练数据相关,大模型对海量数据中所包含的知识进行了学习。利用版权作品训练AI模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以及从网络爬取内容用于数据库是否构成侵权,这些问题目前仍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论。

  不仅如此,AI工具还被一些网友用于“魔改”影视作品——四大名著就是此类短视频素材里的常客。

  记者总结大量“魔改”影视作品发现,四大名著的核心人物有了不少新视频:

  某视频中的唐僧,不再是那个多次被妖怪抓走、需要徒弟保护的僧人,而是手持各式武器、会各种法术的超级英雄,自己就能把妖怪打得抱头鼠窜;另一段视频中,唐僧和女儿国国王谈起了恋爱,一起用手机拍照、同吃美食秀恩爱。

  林黛玉不再“我见犹怜”,而是在AI加持下上演了“林黛玉倒拔垂杨柳”,她还抱着大树和孙悟空展开大战,打得天昏地暗,直到唐僧出面调解才停手。

  诸葛亮在某视频中,戴上了赛文眼镜,化身为奥特曼大杀四方。

  武松在一段视频中为兄报仇、手刃嫂子潘金莲;另一段视频中,武松和潘金莲卿卿我我、分享食物“气死”武大郎……

  付费改编仅需数元

  记者调查发现,用AI工具“魔改”影视作品的门槛并不高。

  在某交易平台上,有大量标题为“付费AI‘魔改’视频”的帖子,称只需几元至十几元便可请人制作一段AI视频,时长在3秒钟到3分钟之间,改编内容覆盖大量动漫、影视作品。“Muse AI歌曲代创作”则只需3.5元便可生成一首歌曲,“风格、语言、人声和性别都可以指定”。卖家直言:“用明星脸也行,但容易被告。”

  还有人做起了AI教学,如“两天速通AI变现”“AI对口型影视剧保姆级教程”。有免费分享,也有付费课程,其内容一般为教授AI制作视频、音乐、图片进行盈利交易或流量变现。

  记者使用某开源声音克隆网站实测发现,只需上传《三国演义》片段,输入“张飞变身钢铁侠”指令,调节好音量、节拍与迭代次数,AI工具便自动生成打斗特效,连口型都能对齐。

  受访专家指出,对影视改编作品的侵权判定,需深究其性质,综合多方因素衡量考虑。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姚叶说:“对于《三国演义》等经典影视作品,我们需要具体判断二创作品的性质,比如究竟侵犯了原作的什么权利?它对原作的使用范围、数量和质量有没有形成一种例外?如果仅停留在戏谑调侃方面,那么一般认为是合理使用,如果通过恶意剪辑扭曲情节、诋毁原作名誉,则可能侵犯了原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权利。”

  在京都律师事务所竞争法律事务部主管合伙人王菲看来,此类视频以经典剧集为根基,显然涉及对原作的侵权,但在法律责任界定的角度,AIGC产品的研发者、服务者以及使用者三方是否同样需要对“魔改”视频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成为相关部门判定时的棘手难题。同时,生成视频通过算法对素材重新组合、加工后,将经典影片原有叙事节奏与结构进行了颠覆性调整,传达出截然不同的情感与寓意,其所呈现出的独创性又让相关作品是否侵权难以被轻易裁定。

  AI“学习”算偷师吗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孙山告诉记者,目前训练AI模型所使用的版权作品,主要来自网络爬虫的爬取。网络爬虫,是通过模拟人(网络用户)的行为,自动、高效地浏览互联网并抓取所需数据的计算机程序。

  “作为技术的网络爬虫是中立的,但网络爬虫技术的应用不是中立的。网站通常会采取诸如运用Robots协议、设置验证码等措施来限制网络爬虫的访问权限。此类措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技术措施。”孙山说,利用网络爬虫技术从互联网上爬取海量内容用于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考量以下因素:

  被爬取的内容是否属于开放数据,针对非开放数据的爬取行为才会构成侵权;

  爬取数据的手段是否合法,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爬虫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则构成侵权;

  使用的目的是否合法,使用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实质性替代被爬虫经营者提供的部分产品内容或服务则构成侵权;

  爬取行为是否对权利人造成损害,有损害才有侵权。

  “以上述电视剧《甄嬛传》被AI技术改成动画版本为例,目前电视剧《甄嬛传》只在相关视频网站上授权播放,从第6集开始即标识为VIP剧集。显然,电视剧《甄嬛传》不属于开放数据,而VIP的标识也表明权利人采取了禁止接触的技术措施。”孙山分析,进行吉卜力风格转换后生成的动画版视频,未经许可改编了他人的作品并向公众传播,势必会实质性替代电视剧《甄嬛传》,减少其点播收入,给电视剧《甄嬛传》的著作权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因此,将电视剧《甄嬛传》进行吉卜力风格转换后上线播放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至于对吉卜力工作室作品风格的再现,不构成侵权,因为作品风格属于思想范畴,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风格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孙山说。

  而在姚叶看来,生成式人工智能形成了快速大量地对于风格的模仿实践,对于原作市场有很大的损害。如果将所有的风格都一概认定为思想,则很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当AI成为“创作者”,关于版权边界的共识应该是:创新不能践踏原创的土壤,技术中立更不意味着责任真空。唯有守住这条底线,AI才能真正成为艺术进化的伙伴,而非埋葬创意的铲子。(法治日报)

【编辑:叶攀】
发表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评论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