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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诠释物权法:保持中国特色 保护各种所有制

2004年10月27日 09:36

  这次物权法草案的审议,标志着2002年12月首次提请审议的民法草案,开始实际进入分编审议通过的程序。

  中国民法典草案包括物权法和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9编。上次一审,主要围绕民法草案的框架和结构进行。这次对物权法草案的审议为二审,实为第一次实质审议。人们对物权法草案还存在很多疑问。

  什么是物权

  什么是物权?这是个基本问题。

  提起物权,人们自然想到人权。人权是人的权利,物权难道是物的权利?没有知觉的物有权利吗?提起物权,有的还想到物业,物权法是关于物业的法吗?

  疑问不仅存在普通百姓那里,一些参加审议的委员也深有同感。一位委员看了草案后仍然要向专家求教。一位科学家说:“这部草案有很多专业词汇,物权的定义很难理解。”

  物权在草案中表述为:“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说:“一审草案没有物的概念,现在加进去了。物权,实际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此衍生的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

  有专家认为,目前的定义不完整,要把“排斥他人干涉”写进去。王利明教授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物权对权利的保护比合同权利更强,就在于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能排斥他人干涉。

  有委员建议,对物权法的名称应该推敲推敲。因为,解放以来,一直没有使用过物权的概念,老百姓都不知道什么是物权。而且过去讲物权是讲房地产、家具等有形物,现在出现了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财产。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已经远远不限于物了。

  而在法学专家和一些委员看来,物权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用法。大学教材里,物权写得一清二楚。

  靠普法来提高人们对物权法的认识?还是改变名称来使百姓易懂?这有待进一步的讨论审议。

  为什么要有物权法

  尽管人们对物权这个概念不熟悉。在生活中,人们无时无刻不处于物权的法律关系中。有委员认为,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财富不断增多,老百姓逐步变得富裕。有了财产,老百姓自然关心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自身利益,财产的纠纷也多了。解决这些纠纷适用的具体法律就是物权法。它能定分止争,使民有恒产。

  宪法修正案强化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强调对国家征用土地房屋,要实施合理补偿。王利明认为,物权法的出台,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把老百姓的权利明明白白写进法典,有利于制止那些践踏老百姓财产权利的现象。“物权法和合同法是支撑市场经济的两个支柱。”王利明教授引用一位外国经济学家的话来形容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法有什么特点

  对比一审草案,新的物权法草案有了明显改动,比如,增加了物的定义,简化了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提法,去掉了一些特殊物权的规定。无疑,这部法律草案将在审议中不断完善。据称,如果意见比较一致,物权法草案将提交明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王利明认为,从目前看,物权法草案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其一,物权法保持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了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历史传统和习惯。在美国英国等国家,物权法叫财产法。物权法和合同法不一样,很多国家的合同法有趋同的倾向,但全世界没有统一的财产法。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德国物权法和美国英国财产法不同。在大陆法系内部,德国和法国的物权法也不一样。英美财产法至今保留有封建时代的一些法律术语,以致中国学者在翻译时找不到对应的词。

  其二,物权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促进各种所有制的发展。物权法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确认保护财产权利。有恒产者有恒心。财产权得到充分保护,人们才有创业的动力和投资的信心。例如,过去,我们对承包经营权是以合同的权利来对待,合同权利的效力受到限制,因为合同权利不能像财产权来转让,现在认可是物权,就可依照法律将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等。又比如,商品房大量发展,没有物权法,老百姓的居住权益没有得到充足的保护。

  其三,物权法适应了交易的需要,确认了各种交易规则,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比如动产和不动产流转的规则。善意取得制度,优先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登记制度,维护了交易的安全性。针对当前,房地产交易中的一些问题,还特别规定了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转载有删节,作者: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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