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齐彬)再次提请审议的中国物权法草案规定,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作为民法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草案在二00二年底经过了初次审议。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就草案的修改进行了汇报。
他表示,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提出,应当进一步对小区物业管理用房、车库等的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有的业主擅自改变住宅用途,危害建筑物安全等行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为了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当对业主会议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和应诉资格作出补充规定。
胡康生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种权利,即业主对高层建筑物内其居室等享有所有权,对走廊、电梯等享有共有的权利,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对上述三种权利分别作了规定。
具体而言,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筑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另外,如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或者将共有部分改变用途,都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
草案还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当小区业主以外的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小区业主以外的人侵害小区业主共同权益或者与物业管理机构等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业主委员会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