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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 新增十多种受罚行为

2004年10月22日 11:29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公安部副部长田期玉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作者:毛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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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齐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起举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与施行十多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了十多种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受国务院的委托,公安部副部长田期玉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作出说明。他表示,一九八六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不能适应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其有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亟待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修订,经过多个部门七年多的努力,形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草案增加了十多种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扰乱大型活动秩序;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猥亵他人;强买强卖;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以卖淫为目的招嫖拉客;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

  另外,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对个人,但实际生活中也有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并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应行为给予个人治安管理处罚。

 
编辑:吕振亚】
:::相 关 报 道:::
·人大常委会今起开会 审议物权法和治安处罚法等 (2004-10-22)
·中国《治安管理法》草案:增加受罚行为处罚形式 (2004-10-20)
·全国人大将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修正案 (2004-10-15)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多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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