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焦加
记得上世纪80年代,中央曾经下发禁止领导干部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文件。时隔不久,就听到“领导干部”为领导干部的子女经商办企业辩护。后来,领导干部的子女经商办企业就一发而不可收。不断听到某地领导干部子女杀了个“回马枪”,即回到领导干部权力所及之地经商办企业。比较著名的如程维高的儿子程慕阳、李嘉廷的儿子李勃、刘知炳的女儿刘芳、慕绥新的女儿慕洋、陈同庆的儿子陈励生、王炬的女儿王涛、郑道访的儿子郑勤等。领导干部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有种种得天独厚的优势。从已经东窗事发的案例看,还有一个难与君说的“妙处”,那就是便于受贿。“贪官变得越来越聪明”———这是某外资公司一位媒体高级管理的感慨。读了这篇《“门槛”出贪官》(11月26日《中国青年报》),才知道贪官有N种办法收受贿赂而不留证据。这位高管刚行贿时,傻乎乎地向人家索要收据,事情办砸后才学乖了。后来“实在不行,我要打听那个官员手底下有没有公司,通过正常的账,把事情办成”。官员手下的公司,往往就是官员子女的公司。
新华社11月22日关于“原湖南省邮电管理局局长张秀发一家受贿丑行”的报道,为贪官的“聪明”提供了一个范例。因涉嫌伙同儿子张琳、女儿张芳巨额受贿被一审判处死缓的张秀发,报道说他“作案手段异常隐蔽,有的在受贿之初就想好了金蝉脱壳之计,有的在作案时即与对方订好攻守同盟。为了作案时不被别人抓住把柄,张秀发千方百计将行使权力与收受钱物两者分开。在省电信局数十亿元的邮电设备采购、工程招投标中,他总是躲在背后暗中操纵,再由他的儿女出面索取回扣,接受巨额贿赂。在这些肮脏的交易中,钱大都没有直接经过他的手”。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将行使权力与收受钱物两者分开”,这一招,不妨称之为“两分法”。
放眼腐败现象,才知这“两分法”早已为众多贪官自觉不自觉地实践着。只不过他们于“行使权力”之后,将“收受钱物”的责任有时赋予子女及其公司,有时则赋予配偶或情妇。号称“经济专家”的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徐西华贪钱讲究“合理”,一次帮一老板竞标成功后,同意接受该老板的提成,“但他不想与王老板直接接触,害怕将来惹出麻烦”,其情妇便让该老板把徐的那份钱也交给她来处理(9月14日《羊城晚报》)。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张林生收受489万元贿赂,从报道看,除一次出国考察接受别人送的3000美元外,其余“大都没有直接经过他的手”,而是由其妻以股份、房屋、现金、分红、利润分成等形式接受(10月16日《羊城晚报》)。原安徽阜阳市长肖作新,更是“夫人‘存钱有瘾’,市长‘难得糊涂’”,99%的财产通过其妻周继美之手流入他家……无论将“收受钱物”的任务分给子女,还是分给配偶及情妇,贪官既会“两分法”,就定知其妙用:隐藏罪行,规避法律。
有没有这个“两分法”,大不一样。张秀发正因为用了“两分法”,其受贿罪行就藏得很深,以致需要“历经两年多艰苦查办”。更精通“两分法”者如程维高,通过自己“行使权力”给了儿子“三个第一”———第一桶金、第一个“空手套白狼”的赚钱思想、第一个大项目,直至打造出一个“亿万富豪”。程慕阳在没有投入1分钱的情况下,用了不到10年时间,为程家创办了32家海内外公司,公司资产总值数亿元人民币(11月12日《报刊文摘》)。但因为程维高成功地“将行使权力与收受钱物两者分开”,其“行使权力”的成果不仅“大都没有直接经过他的手”,也许根本没有“直接经过他的手”,因而成功地逃避了国法的惩处,而只不过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