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武汉九月三日电(艾启平樊斯坦)湖北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中共崇阳县原县委书记江忠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人民币。
江忠兴,今年四十八岁,硕士研究生学历。二000年初至二00二年底,被告人江忠兴在担任中共崇阳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他人安排职务、调动工作和解决子女就业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十八点一万元人民币、美金二千三百元。
鉴于被告人江忠兴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缴了全部赃款,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江忠兴表示服刑,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