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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储户疑惑 央行负责人细解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003年08月28日 15:52

  中新网8月28日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即将于9月1号实施,就社会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全文如下:

  问:中国人民银行为何要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规范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需要,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办法》。其必要性在于: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作进一步规范;个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当前,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有的商业银行随意开户,放松监督,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为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三是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是银行开展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通过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问:什么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或委托人开立的内部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因此,储蓄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该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问: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经济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结算需要,《办法》主要作了哪些改进?

  答:为提高银行服务水平,便利多种所有制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办理转账结算,《办法》主要作了以下改进:

  一、遵循自愿原则,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考虑到存款人对其资金具有自主支配权,需要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多种组织形式、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同时并存,其服务手段、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客观上也为有不同结算需求的存款人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创造了条件。并且,通过存款人选择开户银行,可以促使银行根据自身特点,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据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此条款一方面保护了存款人作为经济主体应有的自主选择权,也有效防范了银行间的不正当竞争和行业腐败行为。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存款人也不应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确了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使具有结算需要的各类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均可以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一是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办法》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二是取消了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限制条件,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三是缩小了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四是扩大了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对象。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需求,《办法》对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等因临时活动需要银行结算服务的存款人,允许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三、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兑、定期借记(代付水、电费等)、定期贷记(代发工资等)、借记卡等转账结算,是其基本功能,而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则是它的一项重要功能。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投资意识的普及,信用观念的建立,个人因买房、购车等投资、消费需要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均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于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是丰富个人资金结算手段,促进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银行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应大力予以组织推广。

  四、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限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地域限制,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长期或频繁的异地经营活动需要在经营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方便办理支付结算。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办法》突破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可在经营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异地取得借款和有其他结算需要的,可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企业驻外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可在异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在异地有短期的临时经营活动的,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可在异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问:为什么要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何通过该账户推广信用支付工具?

  答: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因和目的为:一是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需要,进一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化,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个人转账支付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如支付水、电、话、气等费用,归还住房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单纯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功能显然不能满足上述需求。二是有利于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将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和洗钱犯罪等行为。三是有利于银行提高服务水平。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可以促使商业银行更加重视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改善服务水平,并能够激发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理财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赢利能力。四是有利于加强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储蓄账户在功能与服务方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办法》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其同储蓄账户相分离,区别管理,打破了传统的“对公”、“对私”界线,可促进商业银行改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同时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有三个功能:一是活期储蓄功能,可以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二是普通转账结算功能,通过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汇款、支付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服务,使用汇兑、委托收款、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电子钱包(IC卡)等转账支付工具。三是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随着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投资意识的普及,信用观念的建立,高收入者如社会名流、专家学者、文艺体育明星、外企白领等,希望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满足其投资和消费需要,体现其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因此,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推广和使用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办理资金结算,也体现了银行针对个人用户的差别化、高附加值服务,它对存款人的经济、信用条件要求较高,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推广应用支付工具可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并且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还可以为银行提供的个人投资理财业务创造便利的转账条件。

  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根据个人的需要自主决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较为简便。存款人可以单独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自主选择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个人银行卡账户和存款人在《办法》实施前开立并已在银行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的储蓄账户(含借记卡),2003年9月1日起,银行将其自动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俟存款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再办理确认手续。对单位因代发工资为个人统一开立的储蓄账户,可由委托单位一次性统一办理手续。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是丰富个人资金结算手段,促进银行结算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银行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应大力予以推广和扶持。为此,商业银行应做到:首先,要大力宣传、推广个人信用支付工具。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自身独具特色的支付结算服务优势,提供面向个人客户的信用服务体系和资金结算功能,力求做到既要方便客户使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体现信用支付工具的独具特色,促进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全面发展。其次,在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环节上,银行也要严格区分普通转账结算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申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以申请使用信用支付工具为目的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审查其信用状况,可通过对其职业、收入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掌握、分析其信用水平,必要时可要求存款人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强化其信用基础。同时,银行应积极参与全社会的信用体系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为个人信用支付工具的使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及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在手续和费用上都不会增加存款人的负担,甚至还会减少费用支出。存款人新开立或将活期储蓄账户转换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不收取任何费用;存款人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只需按规定支付少量的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仅从支付结算业务手续费来看,按现行规定,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在办理汇款和使用银行汇票,5000元以下的汇款需按每笔汇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5000元(含)以上的每笔需支付50元手续费;而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通过其办理转账结算,只是与单位一样支付手续费,如一笔汇款只需支付0.50元的手续费,另外再按规定支付电子汇划费,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一般也不会超过10元。同时,单位委托银行向个人办理代扣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和代发工资等转账结算业务的,由于发起委托收付款业务的是收费单位或付酬方,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个人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问:《办法》为什么将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答: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并用于办理经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或大量使用现金,既导致其经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也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为此,《办法》将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此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生产经营权利,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利应得到保障。《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方便了其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有利于满足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需要,便利其经营活动,规范其财务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存在各种结算需要,具有把生产经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分开的内在要求。如果将其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单位支付的生产营经营资金不能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问:取消对开立一般存款户的限制条件,对存款人和银行有什么好处?

  答:按照1994年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只有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或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方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竞争的加剧,一方面,存款人为规避集中存放资金于一家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希望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自主选择方便银企合作的开户银行,以接受更好的支付结算服务,需要开立多个银行结算账户。另一方面,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稳定的客户群作为保障,通过改进服务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因此《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同时,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实施有效的管理,既可满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管理资金的多种需要,又能做到放而不乱,为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促进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改进服务水平,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问:《办法》的实施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管理有哪些影响?

  答:鉴于我国金融管理体制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办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相关政策和行业状况,没有改变券商的现行做法,不会对其经纪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两个问题,一是息差收入问题,二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取现问题,《办法》在制定时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办法》在制定时,依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2]第3号)的管理要求,并根据专用存款账户的功能和性质,将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纳入《办法》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同时,《办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范畴,故不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除此之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性质以及适用何种利率也不是《办法》规范的范围。在现有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方式下,只要股民不退出股市,就不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移进入股民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也不会影响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存量。所以,《办法》的规定对券商主要的利差收入没有任何影响。

  第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办法》已允许并鼓励自然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可以使用银行提供的所有支付结算工具(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对象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从而减少股民进出股市时大量提现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目前投资者普遍存在通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取现的习惯做法以及证券行业的特性,中国人民银行在下发的《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163号)中规定,在《办法》实施时,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大额提取现金提前预约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第2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问:为什么《办法》强调银行要加强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

  答:当前,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或过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敲诈勒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存款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办法》在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证明文件的同时,也要求银行应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及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这正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具体体现。

  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地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特别强调金融机构第一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的重要性。我国已在《关于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简称《公约》)上签字,表明我国将严格遵守《公约》中关于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必须遵循的“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必须认识到“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

  问:《办法》采取哪些措施,防范逃债、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

  存款人进行各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支付结算,主要都是通过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完成的。银行账户集中反映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资金支付结算的起点与终点,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门户,是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的基础,也是一切经济活动资金往来的前提。有效的银行账户管理,可为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有力的支持。通过规范银行账户制度,加强账户管理,有利于防止利用银行账户逃债、逃贷、逃税和套取现金,有利于打击洗钱行为和防止腐败。同时,中央银行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反映出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籍此通过建立支付信用信息系统以及对可疑资金运动的预警机制,准确反映存款人的支付信用状况,及时发现大额可疑资金或异常资金的流出流入,促进社会信用程度的提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为防止存款人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债或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办法》从八个方面强化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防止违规开户。二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存款人账户信息,以利于债权银行和司法机关掌握其开户情况。三是对不同的存款人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银行审查核实,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四是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规定只有其合法收入才能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必须向银行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款项达到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五是严格对支取现金的管理,分别规定了哪些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办理。六是实行生效日制度,规定单位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起三日后方能对外办理支付。七是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八是建立异常支付申报制度,要求银行对单位异常支付进行分析和监控,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问: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哪些措施贯彻实施《办法》?

  答:《办法》对1994年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作了重大变革,且政策性、操作性强,为贯彻实施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做了大量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办法》按照经济、金融改革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了较大的调整,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并提供相适应的支付工具和提高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并采取了不少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有利于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性经济、金融报刊杂志上刊登《办法》,并配发相关评论。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接受记者的专访。同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以及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也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办法》的意义、作用及各项规定等,有效提高了大家的思想认识以及自觉遵守《办法》各项规定的意识。

  (二)加强培训,熟悉《办法》。由于办法影响面大,政策性强,操作性强,为使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认真学习和领会《办法》的实质精神,理解、掌握其中的各项规定,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和开、销户程序,做到职责明确,正确办理和使用,人民银行总行在7月底8月初分别对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了培训。随后,人民银行分支行组织了辖内培训,商业银行总行组织了对其分支机构的培训。

  (三)确定实施步骤,保证《办法》执行。《办法》的实施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操作性强,为便于各银行具体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分步实施的步骤、新旧账户的过渡、各类申请书的格式和使用、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与备案、个人银行账户的确认等进行具体的部署。

  (四)要求各银行改进服务,办好结算。各银行在开户和结算上为客户进一步改进服务的同时,着重做好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账户开立和其支付工具的推广工作。在防范支付风险的前提下,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便捷、安全和自身独具特色的支付工具,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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