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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对日索赔胜算几成 讨回公道要等多久

2003年08月16日 13:26

  中新网8月16日电 齐齐哈尔市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发生后,中国要求日本政府立即采取实际行动,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且要求日本政府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两国政府备忘录的要求,加快处理进度,早日铲除这一长期危害和威胁中国人民生命安全的毒瘤。

  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不得不承认齐齐哈尔市化学武器伤害事件是日军遗弃化学武器造成的,表示要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检察日报今天报道说,可以预见,要想扭转日本政府“拒绝承担战争责任和赔偿”的一贯方针,并非易事。

  索赔诉讼将促进战后补偿立法

  中国是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中国的战争受害者在中国、日本和美国法庭对日索赔起诉已经有30多起,分别以南京大屠杀、七三一细菌部队细菌战和活体解剖、无差别轰炸、制造平顶山惨案、强掳和奴役劳工、强征“随军慰安妇”、遗留毒气弹伤害平民等罪名起诉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尽管向日本法院起诉的战争受害者,只是中国千百万日本侵略战争受害者的一小部分,但是他们的受害经历和血泪控诉,足以证明日本侵华战争的种种罪行是公然违犯国际公法和粗暴践踏人权准则,向日本政府索赔是讨回公道的正义之举。

  中国的战争受害者的索赔诉讼的意义,并不完全表现在诉讼的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其过程中。以“关于七三一部队细菌战诉讼案”为例,在诉讼前,日本律师团提出如下目标:第一是要求日本政府反省和对受害者个人进行赔偿,从而恢复中国以及亚洲人民对日本的信赖;第二弄清过去被掩盖的历史真相,纠正错误的历史认识;第三是确认日本司法的健全性和法庭的正义性;第四是以司法机关的有绝对权威的认定作为日本的战争责任的证据。

  正如为“8·4”事件受害人辩护的日本著名律师尾山宏所说:这是一次贡献于人类未来的诉讼,原告是中国战争受害者中极小一部分,因而具有代表诉讼的性质,如他们的诉讼取胜,将会明显地促进与诉讼并行提起的战后补偿立法,从而使众多受害者得到救济。这个诉讼还使得日本人良心何在为世人瞩目,这是日本人真实的历史认识和价值观问题。

  对日索赔有法可依

  日本政府始终蛮横拒绝中国的战争受害者的索赔要求,日本法院秉承这一方针,对中国的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赔诉讼,即使承认加害事实,也相继作出驳回原告要求的无理判决。

  今年5月15日,作为第二批起诉的5名中国原告等来了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书上虽然承认了日本侵华战争结束后将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和给原告造成伤害的事实,但是日本政府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原告以中国民法为法律准绳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的行为应属公法的范围,不在中国民法这个诉讼范围;另外毒气弹遗弃行为在日本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已经发生,因此没有法律责任。

  但处理日本遗留化学武器问题是有法可依的:一是有关的国际法,特别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二是1997年中日签署的备忘录。《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国和日本都是签字国,在讨论这个公约时,我国政府坚持要将日本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作为一个条款放在公约中。在《备忘录》中,日本政府表示,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为处理和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的技术、专家、资金、装备和其他一切物资。国际惯例也是如此,哪个国家造成的战争遗留问题,就应该由哪个国家承担,负责解决。德国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战争责任和战争遗留问题的做法,成为日本解决同类问题之借鉴。据此,日本理应对战争受害者作出赔偿。

  讨回公道要等多久

  中华民族是一个宽容的民族,中国的战争受害者只提出维护自身尊严的最低要求,即要求日本政府深刻反省战争罪责,真正地做到谢罪和赔偿。可是,日本战后历届政府迄今都没有正式承认当年的对华战争是侵略战争,更没有以国家的名义正式地毫不含糊地道歉谢罪。在这方面表现比较好的非自民党内阁的首相,包括细川首相、村山富士首相,也只是承认当年有侵略行为,并没有直截了当地承认是侵略战争。这是对曾经遭受日本侵略战争之害的中国民众感情的再一次伤害。中国的战争受害者提出要世世代代讨回公道,完全在情理之中。(作者:吴广义)

  《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

  1997年7月30日,中日两国政府共同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本政府承诺: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诚实履行作为遗弃缔约国承担的义务”。

  第二条:销毁旧日本军遗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学武器。在进行上述销毁时,日本国政府将遵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规定,为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

  第三条:日本国政府确认,在进行上述有关销毁作业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最优先确保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及人员安全。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销毁。关于具体销毁地点、销毁设施的建设等问题,将由两国政府协商确定。

  第五条:销毁过程中万一发生事故,两国政府将尽快就此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日方将为给予必要补偿采取双方满意的措施。

  专门规范化学武器的国际公约

  《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潜水艇和有毒气体的条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有毒及其他瓦斯,以及一切类似的液体、物质或手段早已遭到文明世界的公共舆论的严正谴责”;

  《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者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公约声明,关于“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禁令,已被普遍接受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它重申了国际法中关于化学武器使用的禁令,并将其禁制范围扩大到生物细菌武器;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这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集大成者,因此人们习惯上称之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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