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日电 中国商务部今天发布2003年第28号公告,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此次期终复审调查涉及的进口产品新闻纸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48010000、48026110、48026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调查: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以决定是否取消原反倾销措施。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通常应在一年之内结束,即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6月3日发布公告,根据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年第4号及附件),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
2002年12月31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2年第70号公告,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复审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并裁定继续按照原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申请人的理由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新闻纸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新闻纸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可能将再度发生。关于倾销继续的可能性,申请人主张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上述涉案国对中国出口新闻纸数量、金额下降,但是存在继续倾销;关于倾销再度发生的可能性,申请人主张在我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第三国政府也应其国内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对原产于加、美、韩等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上述涉案国很可能采取低价倾销的策略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在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方面,申请人主张自采取反倾销措施以来中国新闻纸产业状况有所好转,但仍然很脆弱,易受进口产品冲击和损害。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涉案国倾销进口的产品,可能造成中国新闻纸产业销量减少、产量被迫降低和国内市场价格被压制的结果;使易受损害的国内新闻纸产业状况恶化;进行技术设备改造的大量投资,将无法得到回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倾销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情况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的12家企业2002年新闻纸产量之和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73.4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条、第48条、第49条规定的反倾销复审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第48条、第49条、第51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确定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加拿大、美国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
被调查产品:新闻纸
英文名称:NEWSPRINT
该产品主要以针叶、阔叶和废纸为原料,以化学法、机械法及化学机械法制浆经一定配比抄造形成的纸张。
产品规格为每平方米重量45克、46克和48.8克等,宽度为781毫米、787毫米、762毫米和1562毫米等。
主要用途: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按用途不同,分为卷筒纸和平板纸,主要供印刷报纸、刊物等用。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1998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为48010000;2002、2003年的进口税则号为48010000、48026110、4802691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对中国及其它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就产业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向中国及其它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调查。
八、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197、65198424、65198956
传真:86—10—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电话:86—10—63193416、63193521
传真:86—10—63193097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