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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专家提请对收容遣送制度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2003年05月28日 10:17

  中新网5月28日电 继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后,5月23日,又有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再次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说,他们提交的这份建议书,是在此前3位法学博士建议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程序性要求,以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从而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此份建议提请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沈岿,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盛洪、萧瀚,国家行政学院何海波,都是颇有学术造诣的法学界人士。在建议书中,他们着重论证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思考。

  他们认为,就以上相关问题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十分必要。其法律依据在于:

  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孙志刚案引起全国民众极大的关切,中央和广东省领导亦给予了高度重视。当前,在联合专案组的努力下,此案的调查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目前该案的真相并未完全明朗,暂时的调查处理结论也存有许多疑点。公众渴望更为独立、公正、权威的调查程序和正义的处理结果。

  尤为令人关注的是,孙志刚案并不是偶然的。由此引发了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的反思。而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把人们普遍关心的个案公正处理和收容遣送制度改革这两个重大问题结合起来,将是对宪法贯彻实施的极大推动。同时,这也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切实保护人民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

  对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他们提出具体建议:1987年11月24日颁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中,规定了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事项。因此,可以根据该规则,提出和审议表决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

  关于调查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中未明确加以规定,五位学者认为可以参照1989年4月4日颁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47条的规定,调查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代表担任,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的组成要遵循回避原则。

  对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情况,可以在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结以后,调取案卷审查,发现疑点时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的汇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质询。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委员会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在调查结束以后,调查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并向人民群众公开。

  而对于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改革方案,既可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材料,也可以委托若干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专项研究。适时地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以及专家的意见。

  就在这份法学专家建议书发出之前,5月21日,在京的一批专家教授、知名学者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研讨。专家们的行动和观点意在表明,对法律变革的推动,每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说:“我对他们的行为非常赞赏和支持,他们合法地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手段和武器,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是捍卫整个国家法律的尊严。”

  江教授认为,公民要求司法救济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了。而现在公民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还是解决不了,收容制度的审查就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如果没有一个最终的司法救济渠道,公民合法人身权利被侵犯后的救济就会削弱。对于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审查是一个层次,高一步上升到宪法委员会,更高一层涉及到宪法法院。

  “从最低层次,到将来走向中层次,再走向更高层次,中国最终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江平教授说。(崔丽)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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