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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原高院院长田凤岐受贿330余万被判无期徒刑

2003年05月15日 17:25

  中新网5月15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辽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15日)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田凤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2日至13日对田凤岐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至1998年11月,田凤岐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成立房地产公司、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亲属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54万余元。1999年6月至2001年8月,在担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法院办公大楼工程设计、工程装修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亲属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折合人民币76万余元。综上,田凤岐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0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田凤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田凤岐受贿大部分是由其亲属收受后告知其本人的,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及其悔罪表现情节,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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