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的决定
受权发布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的决定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23年11月3日由《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在日内瓦通过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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