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管辖迈出坚实一步,技术出口管制趋于完善
2025年10月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61号和第62号公告,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并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这是贯彻《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要之举,也与个别国家滥用出口管制、滥施“长臂管辖”具有鲜明区别。
域外管辖权——依法行使,有力有节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九条确立了适度的域外管辖权,授权商务部可以对发生在境外的、三类“特定”两用物项的转移、提供设定许可证要求,包括: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使用原产于中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以及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两用物项。这三种情形在形式上与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中的“微量比例规则”、“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规则)和“美国原产”相对应,但在实质上存在区别。美国的有关规则是自动适用的、宽泛的、歧视性的、看似精密实则给企业合规造成沉重负担,不仅“微量比例规则”中作为分子的受控美国原产成分的范围很宽且随目的地国家/地区与美国关系的亲疏而变化,而且FDP规则从普通的国家安全FDP规则发展到针对某些国家、某些实体或某些最终用途的13种FDP规则,呈现泛滥之势。而中国的有关规则强调“特定化”,并仅在商务部“要求”时才启用,体现出对于行使域外管辖的审慎、克制,既避免扰乱国际产供链合作,又减轻企业的合规成本。
稀土相关物项具有军民两用属性。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目的出发,商务部此次公告对境外制造的特定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是对商务部2025年第18号公告(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适度域外延伸,是遏制第三国转运等规避行为的必要举措,体现了中国出口管制域外管辖的上述特点。商务部不仅明确划定金属钐等13种稀土金属或合金作为“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两用物项”的范围,划定稀土开采等技术作为“原产于中国的特定技术”的范围,而且对“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的范围也做了特定化的规定。管控范围狭窄、清晰,既便于境外出口经营者遵守、减轻合规负担,对全球稀土物项产供链的影响也在可控范围内。值得一提的是,要求申请许可不等于禁止境外出口经营者向第三国出口有关物项。商务部此前曾就2025年18号公告下的稀土出口管制表示,中国将充分考虑各国在民用领域的合理需求与关切,依法依规对稀土相关物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持续加强合规申请的审批工作。我们预期,对于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商务部也会采取相同的审批政策。
技术出口管制——国际通例,逐步完善
加强对两用技术的出口管制是国际趋势。美国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要求美国商务部等加强对“新兴和基础性技术”的出口管制。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不仅管制技术的跨境转移或传输,还发展出专门的“视同出口”概念以限制外国人在美国境内获取技术,并限制“美国人”对美国境外的某些活动(例如在中国等国家开发或生产先进集成电路)提供技术服务等支持。欧盟法律中虽然没有“视同出口”概念,但也明确管制“无形技术转移”和“技术援助”,其中将某些“视同出口”行为纳入管制范围。欧盟委员会还就研发领域(包括研究、成果发表、国际合作与交流、接待访问学者和留学生等)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建设专门发布了一份指南。日本《外汇及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不仅管制技术向境外传输,还与美国法律中的“视同出口”相似,管制日本居民在日本境内向“非居民”以及“受非居民强烈影响的自然人居民”提供管制技术。日本除对管制技术出口设定许可证要求外,还于2024年针对集成电路设计或制造相关技术等“其他国家有意获取且日本具有竞争优势的技术”引入事先报告要求。韩国《对外贸易法》也在管制技术向境外传输之外,管制韩国国民或法人向位于韩国境内或境外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转移技术的行为。韩国近年来还通过修订《工业技术外流防止与保护法》,提升对“国家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加强对相关技术外流的处罚。
根据中国《出口管制法》第二条,中国既对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的行为实施管制,也对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境内或境外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的行为实施出口管制。具体到技术,前者涵盖了技术向境外转移或传输,而后者则与美国法律中的“视同出口”大体对应。从落地实践来看,中国过去主要关注跨境转移技术(包括技术资料和技术援助),此次对稀土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有关技术早在2001年已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则成为中国实际管控“视同出口”的开端,标志着中国的两用技术出口管制趋于完善。商务部注意到技术出口相对于货物出口的特点,要求许可申请人在提交常规申请材料之外提交出口管制技术的情况说明,并区分跨境转移和“视同出口”两种情形制定了情况说明的两个模板,显示出技术出口许可审查的精细化。商务部还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中限制“美国人”活动的条款,要求“中国人”不得为境外的稀土开采等活动提供实质性帮助和支持,以实现技术管控的闭环。前述要求目前仅适用于稀土相关技术,这与美国的“视同出口”适用于所有技术以及“美国人”条款适用于较宽范围的活动不同。这既是因为稀土相关技术的战略价值,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审慎出台出口管制举措的一贯态度。随着条件成熟,相关要求未来也可能逐步推行到其他领域的技术出口。
随着第61号和第62号公告的实施,中国对稀土产品及技术的出口管制更加严密。境内外的出口商、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加强出口管制内部合规,保障合规贸易顺利开展,避免违反或规避出口管制的行为。律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有关商会、协会在此方面可以、也应当发挥积极作用。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任清)

经济新闻精选:
- 2025年10月04日 16:26:25
- 2025年09月30日 10:36:56
- 2025年09月30日 10:25:18
- 2025年09月30日 10:18:15
- 2025年09月30日 10:15:31
- 2025年09月30日 10:03:13
- 2025年09月30日 10:00:12
- 2025年09月29日 20:56:40
- 2025年09月29日 16:24:33
- 2025年09月28日 21: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