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北京拟规定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 一键报警与公安联网

北京拟规定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 一键报警与公安联网

2020年03月26日 10:09 来源:新京报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为避免伤医行为的发生,北京拟立法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医院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公安机关联网,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可联动处置。

  3月26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公安机关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提前介入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介绍,管理规定(草案)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与医院应当定期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日常巡逻防控,依法办理涉医案件,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等四项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高风险就诊人员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公安机关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当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联动处置。

  医院一键报警与公安联网

  管理规定(草案)明确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警务室有四项职责,即指导、检查医院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

  管理规定(草案)要求加强医院人防、技防建设,医院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开展安全巡查。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机关。

  医院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进入医院人员有接受安检义务,严防各类禁带物品进入医院。对有就诊安全隐患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和治安保卫人员联合采取防范措施。

  对于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拒不寄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医务人员安全受威胁可回避诊疗

  同时,管理规定(草案)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权利。

  当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

  管理规定(草案)还要求医院对就诊人员总量控制,推行实名制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完善医疗纠纷调处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案件。

  设灵堂、摆花圈等七大类行为明令禁止

  管理规定(草案)明示列举了现实中常见的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七大类具体行为表现形式,任何人不得为之。七大类行为分别是:

  (一)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以大声喧哗、吵闹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秩序;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四)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

  (五)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

  (六)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行为;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人身权利、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行为。

  管理规定(草案)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实施或者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高风险人员由保安人员陪诊

  管理规定(草案)规定,对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并有暴力倾向等就诊人员,医院可以安排治安保卫人员协助医务人员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和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或者扬言实施暴力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先进行法制宣教,告知不得有违法行为;在其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后,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

  管理规定(草案)鼓励治安保卫人员积极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制止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恶性伤害医务人员案件的发生。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编辑:于晓】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